凯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凯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春海劳务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12执异72号
申请执行人:凯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虎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执行人:扬州市春海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刘春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于世珏,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凯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春海劳务有限公司、于世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异议申请人凯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追加被执行人扬州市春海劳务有限公司股东刘春生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受理。2022年6月10日,异议申请人凯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院认为:
异议申请人凯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凯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
审判长  陈应都
审判员  汪德义
审判员  赵 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吴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