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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德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04民初2166号
原告:河南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四环路228号15幢13层29号。
法定代表人:徐虎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世豪,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德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宏达路6号院5楼2单元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原告河南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德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强、被告***并作为被告河南德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多支付的装修工程款123000元及逾期利息1000元(自2020年1月10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之后继续计算至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处理本案纠纷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日,原告与被告河南德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负责施工原告的中兴新业港70#办公楼室内装饰项目。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管辖法院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被告以种种理由要求原告支付各种款项,但工期却一再拖延,严重影响了原告装修、搬迁的整体安排。2019年10月1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原告已多支付被告装修工程款123000元。被告河南德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后撤场。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二被告至今未按照承诺履行。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河南德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辩称,其实际施工量超过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价款结算不合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9年4月2日,原告(发包方、甲方)与被告河南德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施工合同》一份,主要约定:1.工程名称为中兴新业港·70#办公楼室内装饰;2.工程施工范围为施工图纸内包含项目(不含7楼,含7楼开孔及楼梯);3.工程造价为人民币1230518元,含6%增值税专用发票;4.根据工期和使用需求,商定工程总施工期为90天,自2019年4月3日开工至2019年7月2日,2019年7月9日竣工验收;5.本工程以施工图纸、做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国家制定的安装工程验收标准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或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施工安装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6.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以及工程项与量由乙方提供,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图纸内所含部分均视为已报价;在施工中需要更换材料及工艺造成的预算增加由甲方承担,否则乙方拒绝更换,影响工期应相应顺延;7.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金额30%工程款,共计人民币369155.4元;施工进度到吊顶基础,水电基础布线结束3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金额20%工程款,共计人民币246103.6元;施工进度到泥工基本结束,乳胶漆基础结束3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金额30%工程款,共计人民币369155.4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7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金额17%工程款,共计人民币209188.06元;质保金为合同总金额3%,共计人民币36915.54元,质保期间为2019年7月10日至2021年7月9日,质保期满,如无异议,一周内付清;如甲方拖欠工程款或尾款,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和误工费;如因乙方原因拖延工期,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8.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方可使用,如工程未经甲乙双方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则视为验收合格;乙方验收通知书送达甲方三日内,不进行验收,则双方视为验收合格;9.合同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10.工程总造价金额根据实际施工项目做增减项金额调整时,增减项金额在二期款中一次付清。合同签订后,被告进场施工。2019年4月11日至2019年8月6日期间原告分别向被告河南德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共支付1070000元。2019年10月1日,原告与被告河南德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工程量确认单一份,双方共同确认案涉工程总金额为879101元(不含7楼)。同日,被告河南德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主要载明:“甲方河南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乙方河南德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关于中兴无线通讯产业园70号楼多支付装修工程款123000元,工程负责人***,本人及公司承诺100天之内(即2020年1月9日前)还清河南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123000元,如有违约,经法院诉讼,发生诉讼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我本人承担”。还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未偿还欠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引起争讼。
另查明,2020年3月13日,原告为本案与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一份,并依约定向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支付代理费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河南德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案涉装饰装修工程进行结算,原告向被告河南德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超出被告河南德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款123000元。对此,二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原告向被告河南德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多支付工程款123000元,并承诺2020年1月9日前还清该款项,如有违约,经法院诉讼,发生诉讼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其承担。据此,二被告应当按照承诺按时足额退还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二被告未按时足额退还原告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退还多支付的工程款123000元和利息并支付律师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辩称,其实际施工量超过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德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河南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3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2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被告河南德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0元。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计1490元,由被告河南德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贯一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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