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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河南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85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四环路228号15幢13层29号。
法定代表人:徐虎龙,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河南德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宏达路6号院5楼2单元15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德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4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上诉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曹逢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汤俊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