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量能达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28财保8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8月28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6月23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申请人:四川量能达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普利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四川量能达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2020年9月17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量能达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10,000.00元。 本院认为,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量能达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10,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保单号为:PZDM202052220000000293。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情况紧急,如不立即保全可能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量能达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10,000.00元。保全期限为一年(时间从2020年9月17日至2021年9月16日止)。 案件申请费用5,00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 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