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量能达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对被执行人某某、四川量能达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628执保1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8月28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6月23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四川量能达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四川量能达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2020年9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四川量能达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10,000.00元。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2020)黔0628财保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四川量能达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10,000.00元。保全期限为一年。并于2020年9月17日送交执行。 本院在执行(2020)黔0628财保85号《民事裁定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量能达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科华北路支行开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有银行存款1,684,894.9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量能达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科华北路支行开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1,5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即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2021年9月22日止。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