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8489号
原告:四川南方开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空港二路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709155245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东***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8315774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四川南方开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原告四川南方开创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南方开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