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536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南方开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成都市双流区空港二路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709155245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新都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成都市新都区大丰北延新居A区9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597299622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南方开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新都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14民初7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新都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南方开创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财产暂无法处置变现,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电话约谈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14民初7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长 黄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