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6012号
原告:四川南方开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空港二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正立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宜宾市南溪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德公路91号(政务中心7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南方开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正立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南溪区**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南方开创实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南方开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