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榆林市电力建设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802民初2867号
原告:榆林市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夏洲路23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语学,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电力建设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林市电力建设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榆林市电力建设总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张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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