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明珠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榆林市电力建设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1民初13322号
原告:青岛明珠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榆林市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明珠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电力建设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明珠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26元,减半收取926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263元,由原告青岛明珠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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