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电力建设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802执285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榆林市电力建设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电力建设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榆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榆市劳仲案字[2016]第30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榆林市电力建设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888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申请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榆林市电力建设总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榆林市电力建设总公司
进行总对总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的查询,查明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或者条件成熟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8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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