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榆林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汉中市绿沃有机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724执170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汉中市绿沃有机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乡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榆林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汉中市绿沃有机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汉中市绿沃有机肥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该公司系***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提供了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经本院审查,本案被执行人公司作为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裁定如下: 追加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 审判员 余 斌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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