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恒巨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榆林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执保51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恒巨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榆林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恒巨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榆林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402民初570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榆林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4419.0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该案执行立案后,依据上述民事裁定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2022年8月26日冻结榆林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尾号:506_1,冻结期限自2022年8月26日至2023年8月26日),实际冻结金额524419.01元。 现该案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2022)陕0402执保517号案件保全完毕。 如需继续冻结(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责任自负。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靳 晨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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