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802民初313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电力建设总公司。
原告**与被告榆林市电力建设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榆林市电力建设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