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榆林市电力建设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802民初313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电力建设总公司。 原告**与被告榆林市电力建设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榆林市电力建设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