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榆林市电力建设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802执285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榆林市电力建设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电力建设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榆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榆市劳仲案字[2016]第30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榆林市电力建设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888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申请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榆林市电力建设总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榆林市电力建设总公司 进行总对总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的查询,查明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或者条件成熟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8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