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凯发标识有限公司

陕西凯发标识有限公司与某某订做合同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921民初1026号
原告:陕西凯发标识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月河村月河工业集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MA70JDGL29。
法定代表人:***,女,生于1976年6月3日,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涧池镇。
被告:**,男,生于1981年12月5日,汉族,住陕西省镇坪县牛头店镇。
原告陕西凯发标识有限公司与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陕西凯发标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凯发标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内容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凯发标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由原告陕西凯发标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