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921民初694号
原告陕西凯发标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原告陕西凯发标识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陕西凯发标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凯发标识有限公司诉称,请求法院判令:1、判决由被告**偿还欠款32000元;2、由被告**承担资金占用费,以年6%为标准,从2020年6月30日计算至全部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到12月被告**到我公司加工标识标牌,经双方结算,加工费用32000元。2020年4月8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加工标识标牌货款32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逾期不还公司可向法院起诉。
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其他应诉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8日,被告**向原告陕西凯发标识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兹有**因于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在陕西凯发标识有限公司加工标识标牌欠货款32000元,还款期限为2020年6月30日前,若逾期不还,陕西凯发标识有限公司享有永久追讨及向法院诉讼的权利。欠款人**。并填写了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址等信息,并在欠条上复印了**的身份证。
另查明,结合原告提供的业务清单来看,欠款应该为30200,欠条上书写的数字系计算有误。
上述事实,已为原告陈述、欠条、业务清单、庭审笔录等在卷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在原告处加工广告标识标牌,经过结算出具欠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合法有效,欠款金额计算有误,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计算,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基本予以支持。因欠条上约定了还款时间,超过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损失,本院酌定每年6%。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向原告陕西凯发标识有限公司偿还欠款30200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为以302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计算利息,从约定的还款时间2020年7月1日计算至全部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上述判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