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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凯发标识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1民初521号 原告:陕西凯发标识有限公司,住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月河村月河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MA70JDGL29。 法定代表人:***,女,汉族,生于1976年6月3日,住陕西省汉阴县涧池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生于1987年1月2日,住陕西省汉阴县城关镇,系公司职工。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1年12月5日,住陕西省镇坪县牛头店镇。 原告陕西凯发标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陕西凯发标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凯发标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