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南郊市政设施养护管理有限公司

西安市南郊市政养护管理公司与***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02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南郊市政养护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韧,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闫黎平,陕西高新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佳,陕西高新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西安市南郊市政养护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南郊市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1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上诉人南郊市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韧,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闫黎平、李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0日下年6时许,***在本市文艺路东路309路公交车文昌门站准备乘车时,被南郊市政公司为施工固定的隔离围挡外铁丝绊倒,致***受伤,后被西安急救中心送往西安市第四医院住院救治。出院诊断为:1、寰枢关节脱位,2、多发软组织挫伤;3、左侧第5肋骨骨折。住院17天。出院医嘱:1、继续戴颈拖制动1月。2、1月后门诊复查,不适随诊。***住院共计医疗费2098.6元。该事故发生后,2011年10月13日,西安市公安碑林分局文艺路派出所出具证明称:2011年9月20日下午18:26接110报警救助,有一老太太在文昌门外309车站受伤。值班民警赶到现场见***蹲坐在309公交站台。身边有一妇女称为报警人,口述***被旁边铁丝绊倒。我民警迅速拨打120,并将***老人扶上120急救车,送到西安市第四人民医院救治。”2011年11月11日西安急救中心出具关于***老人受伤情况说明称,“于2011年9月20日晚6时许,我们451分站120急救中心接到指令,文昌门外有一老人外伤,我们立即赶到现场。患者系被文昌门外市政养护管理公司工作现场一根铁丝绊倒致颈部损伤,老人上车时手拿一根铁丝(现场物品),我们给予病人颈部固定后送西安市第四人民医院”。***受伤后,南郊市政公司支付住院医疗费2098.60元,支付现金500元,2011年12月2日,南郊市政公司一次给予***慈善捐助13000元。***在提交辩论意见和材料中称,其按南郊市政公司提供的几个电话号码打电话与其联系,电话无人接听,长期联系不通。时效期是南郊市政公司阻碍造成由其全部负责。本案在审理中向***释明,残疾赔偿金需进行鉴定,***表示不鉴定。本案争议焦点是***受伤是否由南郊市政公司在道路施工中被固定围挡铁丝绊倒所致。
***起诉至碑林区人民法院称:2011年9月20日下午6点多,其在本市文昌门外309公交车站旁准备乘车,正常行走中被旁边市政公司施工的铁丝绊倒,掉下基坑导致颈部严重损伤。路人报警后,民警通过120急救车将其送到第四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寰枢关节半脱位,左侧第五肋骨骨折,多发软组织挫伤,X光片显示寰枢关节欠对称,颈椎生理曲度变直;第3-6颈椎椎体前缘上下角骨质变尖;颈4-6椎间隙变窄,前纵韧带钙化,颈6椎体向前移位,导致颈椎病。住院治疗17天,因无人看护,无力承担医疗费被迫出院,回家休养。事发后南郊市政公司对其不管不顾,百般推诿,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其病情恢复后多次找南郊市政公司要求处理,该公司最后以人道主义慈善救助的形式给予13000元补偿,并称自己没有任何责任。因其是孤寡老人,无人照顾,病情一直没有得到彻底康复,经市第四医院再次诊断,其因外伤引发牙体骨折,牙齿脱落,该院无技术治疗寰枢关节半脱位,需转第四军医大学进一步治疗,估计治疗费需8万余元。南郊市政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故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南郊市政公司支付医疗费209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1000元;判令南郊市政公司支付后续治疗费及残疾赔偿金(待伤残鉴定后变更);诉讼费由南郊市政公司承担。
南郊市政公司辩称:***所述事实其没有过错,其施工场所是全封闭围挡,***受伤与其无关,由于***不断上访,经***居委会调解,其已出资13000元资助***,并支付了2098.6元医疗费,还支付了500元住院期间补助费。因此这个事情已经了结了。***诉讼时效也过了,请求驳回***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文艺路派出所和西安急救中心出具的证明所载明的内容细节看,该证明客观、真实、两证明之间相互印证。事故发生后,南郊市政公司又给***支付了医疗等费用。结合本案当事人陈述,可认定***此次受伤是由南郊市政公司在施工中被固定隔离的围挡外铁丝绊倒所致。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南郊市政公司在施工中对固定的隔离围挡铁丝未做好有效的安全处理,致***绊倒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主张住院医疗费2098.6元,该项医疗费南郊市政公司已支付,***再要求支付此笔医疗费有悖法律规定,依法不予支持。***受伤住院1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应确定每天30元,计510元、营养费每天20元,计340元。南郊市政公司应予支付。***主张的交通费200元因无证据,依法不予支持。关于***主张后续治疗费及残疾赔偿金,本院认为,***后续治疗费现尚未发生,伤残又未鉴定,未有具体数额,故***该项诉请本案不予处理。至于南郊市政公司辩称,***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因***自身年迈,又无丈夫和子女,身边无人照顾。***在辩论意见和材料中称,其多次给南郊市政公司几个电话号码打电话无人接听,长期联系不通。***虽无证据,但所称符合生活常理,真实可信。本院予以采信。***自2011年9月受伤至2013年10月起诉,期间一直与南郊市政公司联系,并未放弃要求南郊市政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张。故应视为***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市南郊市政养护管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营养费340元。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直付原告)。
宣判后,南郊市政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根据其向法院提供的施工现场照片显示,309车站是在其施工围挡之外,其施工围挡是全封闭的,根本无需在围挡外使用铁丝,故一审认定***系被其施工围挡外铁丝绊倒的证据不足;2、其和***已就人身损害赔偿事宜达成了协议,承担了***的医药费及500元住院期间生活费用,另外还以捐助的名义向***支付了13000元,故双方纠纷已经了结;3、原审判决其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系重复计算,且***的医嘱并无增强营养的内容;4、***在接受其给付的款项后从未跟其再联系过,***所称打电话的事实无任何证据,故***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故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条,驳回被上诉人该项诉讼请求;2、维持原审判决第二条;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答辩称:1、根据文艺路派出所以及西安急救中心出具的证明可以相互印证案件的事实,而且在事故发生后,南郊市政公司也支付了医疗费,故南郊市政公司系本案的侵权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其和南郊市政公司之间从未达成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故并不存在违反协议之说;3、南郊市政公司只是向其支付了医疗费以及13500万元慈善捐助,所以其本次起诉的费用并未重复。而且其作为一个七十多岁的老人,在摔伤后身体一直未完全康复,需要加强营养,故南郊市政公司应支付营养费;4、事故发生后,其一直与南郊市政公司进行联系,但对方电话无人接听,去单位又被阻拦,故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在本市文艺东路309路公交车站准备乘车时被车站旁正在施工的南郊市政公司搭建的隔离围挡外的铁丝绊倒受伤,根据当时出警的文艺路派出所以及救治***的西安急救中心出具的两份证明能够证明***的受伤与南郊市政公司施工有关。南郊市政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供在其施工场地有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的充分证据,以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并且在***受伤后南郊市政公司向其支付了医疗费、慈善捐助等共计15598.6元,故南郊市政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对其未采取足够安全措施的施工围挡导致***受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现南郊市政公司上诉称,一审认定***被其施工围挡外铁丝绊倒的证据不足,其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南郊市政公司上诉认为,其和***已就人身损害赔偿事宜达成了协议,双方纠纷已经了结的理由,因在***受伤后,南郊市政公司向***支付了2098.6元医疗费以及500元现金,且一次性给予***13000元慈善捐助,双方并未就***的人身损害赔偿事宜达成过协议,故***现起诉要求南郊市政公司进行赔偿于法有据;原审判决***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损失并无不当,南郊市政公司以上述费用系重复计算,且营养费的支付没有医嘱作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自2011年9月受伤后,一直与南郊市政公司协商赔偿事宜,现仍在请求后续治疗费用,故南郊市政公司上诉认为***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的后续治疗费及残疾赔偿金,现尚未发生,伤残又未鉴定,未有具体数额,原审法院据此认定***该项诉请本案不予处理并无不妥。综上,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西安市南郊市政养护管理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亚凤
审 判 员  肖 勇
代理审判员  王慧芳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吕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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