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3执6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南郊市政养护管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兴善东街3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曲江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展路1号国际展览中心A馆2楼写字楼东南。
法定代表人安婷婷,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南郊市政养护管理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曲江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63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曲江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南郊市政养护管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向其送达限制消费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工商、互联网金融、车辆信息、银行存款。经本院在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后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车辆,经本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下落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
鉴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555353.64元及利息,未受偿555353.64元及利息。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3执6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张哲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打印:**校对:***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