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碑执字第0220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3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西北兵工集团退休办退休干部。
被执行人西安市南郊市政养护管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兴善寺东街3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与西安市南郊市政养护管理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0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市南郊市政养护管理公司已自觉履行义务并已缴纳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已足额受偿,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02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