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03民初14627号
原告:西安市碑林区XX招待所,住所地:碑林区。
经营者:崔广年,男,195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XX街XX单元XX层XX号。
被告:西安市南郊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董浩,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碑林区XX招待所诉被告西安市南郊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碑林区XX招待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碑林区XX招待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200元,本院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西安市碑林区XX招待所负担(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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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杜 飞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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