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南郊市政设施养护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市南郊市政养护管理公司、西安市碑林区城市管理局、西安市碑林区文艺路街道办事处侵权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103执4389号
***、西安市南郊市政养护管理公司、西安市碑林区城市管理局、西安市碑林区文艺路街道办事处: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南郊市政养护管理公司、西安市碑林区城市管理局、西安市碑林区文艺路街道办事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103民初11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市南郊市政养护管理公司、西安市碑林区城市管理局、西安市碑林区文艺路街道办事处逾期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西安市南郊市政养护管理公司、西安市碑林区城市管理局、西安市碑林区文艺路街道办事处支付款项6149.5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西安市南郊市政养护管理公司、西安市碑林区城市管理局、西安市碑林区文艺路街道办事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西安市南郊市政养护管理公司、西安市碑林区城市管理局、西安市碑林区文艺路街道办事处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0年7月8日被执行人西安市南郊市政养护管理公司、西安市碑林区城市管理局、西安市碑林区文艺路街道办事处共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199.5元,向本院支付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103执4389号执行案件现执行完毕,于2020年7月27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