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固镇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固镇县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23民初364号
原告:固镇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谷阳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堵新善,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楼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固镇县民政局,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汉兴大道投资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固镇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固镇县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固镇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固镇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固镇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10元,由原告固镇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