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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众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石雪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4747号
原告:陕西众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郭宝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瑞卿,甘肃惠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12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东,陕西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宝文,陕西齐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雪丽,女,汉族,1988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龙区交叉口盛唐至尊。
委托代理人:任亚涛,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西安市XX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炜,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少鑫,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众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雪丽,第三人西安市XX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众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石雪丽,第三人西安市XX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众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雪丽,第三人西安市XX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846元,减半收取后,原告承担3923元。
审 判 长  刘 洁
人民陪审员  苗晓玲
人民陪审员  韩设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祁 鑫
打印:扈艳红校对:李静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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