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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锦晟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众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5民初2452号
原告:西安锦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李京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为民,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众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郭宝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益新,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商洛县镇安县村民,现住西安市未央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锦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众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西安锦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锦晟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锦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55.5元,减半收取计4827.75元,由西安锦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赵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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