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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众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封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陕01民终10743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众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

法定代表人郭宝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瑞卿,甘肃惠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封娟娟,女,1985年7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海,陕西法苑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陕西众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封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陕 0102 民初 143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陕西众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客观存在,2014年12月17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被上诉人从上诉人处借款人民币26万元,用于支付其购买西安市西三爻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房屋。被上诉人与西安市西三爻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上诉人无权处分房屋,房屋法定所有权人依然是西安市西三爻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房屋买卖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支持上诉人在一审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封娟娟答辩称,1、原审裁定认定为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裁定或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2、上诉人认为没有房屋买卖关系不正确,类似情况住户有200多户。3、上诉人在上诉状明确是房屋抵工程款。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向被上诉人或开发商支付了26万元。

陕西众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封娟娟向陕西众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253000元及其利息、违约金人民币683961.52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2月5日,之后利息、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封娟娟实际给付之日)。上述合计人民币936961.52元。2、判令陕西众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物业即位于雁塔区朱雀大街南段长丰园小区二区15号楼A座1单元0606号房屋在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封娟娟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陕西众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封娟娟之间因购买陕西众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期间工程款抵账房屋的房屋买卖纠纷,并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经原审法院释明后,陕西众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坚持以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陕西众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诉争房屋虽系抵账,但未办理以房抵债的过户手续,封娟娟与西安市西三爻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上诉人与封娟娟签订的是借款合同,所借款项用于支付购买上述房屋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基础法律关系系买卖合同纠纷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陕 0102 民初 14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十一月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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