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道(西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大道(西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3民终5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秦王二路6号。
法定代表人:胡文富,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道(西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3号旺都B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康,经理。
上诉人中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道(西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1)吉0303民初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中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以双方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中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192元,减半收取11596元,由上诉人中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回给中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11596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伟杰
审 判 员 王玉川
审 判 员 赵文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贾红玲
书 记 员 王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