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道(西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大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8执14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大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3号旺都B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8月25日出生,住榆林市横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1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靖边县。
申请执行人陕西大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榆林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15作出的榆仲调字(2018)第01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大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标的:1、被执行人***、***共同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大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52492元;2、被执行人***、***共同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大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9143元;3、仲裁费18365元、申请执行费68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在靖边县民生路社区、靖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新的执行线索并申请本院调査,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査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继续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白东平
审判员  李 江
审判员  沈国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程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