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北郊市政设施养护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大明宫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北郊市政养护管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未民初字第06879号
原告西安大明宫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东段大明宫商业街。注册号610112100009605。
法定代表人齐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军,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北郊市政养护管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建强路154号。注册号61010000000292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大明宫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北郊市政养护管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大明宫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大明宫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4800元,剩余4800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张平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宋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郝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