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4338号
原告:西安超能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户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25MA6U1E48X0。
法定代表人:巩俊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化亭,男,该公司销售经理,住西安市户县。
被告:陕西宏欣源冶金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412812XN。
法定代表人:晏荣长,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超能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宏欣源冶金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超能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超能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15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4257.5元,剩余4257.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相 帆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孙丽萍
书 记 员 杨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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