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高路路、某某、神木县神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李增会、某某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821执2350号
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地址:神木县。
被执行人高路路,男,1964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
被执行人***,女,1963年8月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神木县神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滨河中段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1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书,一、责令由被执行人高路路、***偿还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神木县神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由被执行人高路路、***、神木县神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3760元及申请执行费。
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神木县神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514815元,并全额支付于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陕0821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白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