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881执3562号
申请执行人神木市神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滨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增会,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路路,男,1964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神木镇兴神路北东。
本院在执行神木市神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高路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高路路偿还申请执行人神木市神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长安银行神木支行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等共计482万元,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6200元及申请执行费5076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路路主动履行4万元整,后申请执行人神木市神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路路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神木市神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终结执行。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陕0881执3562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扬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