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3766号
原告:***,男,汉族,陕西省XX人。
被告:神木市神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神木市神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