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629执42号
申请执行人:神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滨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46年2月20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现住该公司。
被执行人:洛川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陕西省洛川县府前街行政综合服务中心5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3年12月26日出生,系该局职工,现住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小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神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川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22)陕0629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受理,责令被执行人洛川县交通运输局给付申请执行人神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款3691531元及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545元。本案进入执行后,经本院调解,双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洛川县交通运输局共给付申请执行人神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款4114025元及受理费23545元,于2023年4月7日之前给付案件款的1000000元,2023年10月27日之前给付案件款的1500000元,2024年12月15日给付案件款1614025元及案件受理费23545元。如不能按期给付,则申请执行人神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按照原判决书执行。现和解期限未到,申请人执行人神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23)陕0629执42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剑
审判员 张 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煜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