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6民初3855号
原告:***鑫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街道)。
法定代表人:刘亚彬,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战。
本院在审理原告***鑫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一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原告***鑫电力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拒绝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亦拒绝办理相关减、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鑫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 晶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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