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胜鑫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鑫电力有限公司与某某一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按撤回起诉处理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6民初3855号 原告:***鑫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街道)。 法定代表人:刘亚彬,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战。 本院在审理原告***鑫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一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原告***鑫电力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拒绝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亦拒绝办理相关减、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鑫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 晶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