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11466号
原告:***鑫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亚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丹亿产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梓洋,职务不详。
原告***鑫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丹亿产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鑫电力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受理案件、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鑫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 燕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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