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1023执保3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M6E98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商南县,居民。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商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1023财保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申请人**的渝xxxx**号车辆、**的浙xxxx**号车辆,期限一年。
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清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执行中,本院对被申请人**的渝xxxxx**号车辆、**的浙xxxx**号车辆予以扣押,并将民事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保全结束。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1023执保3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12月17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