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誉腾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誉腾建设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12164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菲,寿光兴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誉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道银海路与圣城街交叉口北银海大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34695630W。
法定代表人:刘兴勇,总经理。
被告:刘兴勇,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法春、付成民,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皓,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邱仁龙,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山东众合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金海路东金光街南怡景花园A18号楼S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N1H3UXP。
法定代表人:唐福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磊,山东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誉腾建设有限公司、刘兴勇、王皓、邱仁龙、山东众合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366元,减半收取计4683元,申请费34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效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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