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执保3382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2年7月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保全人:山东誉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道银海路与圣城街交叉口北银海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34695630W。
法定代表人:刘兴勇,经理。
被保全人:刘兴勇,男,197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保全人:王皓,男,1987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保全人:邱仁龙,男,1974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保全人:山东众合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金海路东金光街南怡景花园**楼S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N1H3UXP。
法定代表人:唐福平,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诉被保全人山东誉腾建设有限公司、刘兴勇、王皓、邱仁龙、山东众合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经作出(2021)鲁0783民初121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58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誉腾建设有限公司、刘兴勇、王皓、邱仁龙、山东众合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账户存款58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