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誉腾建设有限公司

寿光市润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誉腾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83民初7028号
原告:寿光市润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迎宾路华茂贵宾楼317室。公民身份号码:913707837915××××。
法定代表人:王效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成,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娟,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誉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道银海路与圣城街交叉口北银海大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34695630W。
法定代表人:刘兴勇,总经理。
被告:夏昭民,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斐,寿光文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寿光市润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达建材公司)、与被告山东誉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腾建设公司)、夏昭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达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成、沈伟娟,被告夏昭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誉腾建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润达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071187.5元及违约金705356.25元,合计1776543.75元;2.请求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寿光市五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现将名称变更为山东誉腾建设有限公司。2016年7月,润达建材公司与原寿光市五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潍坊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由润达建材公司在寿光市古城街道怡泽苑社区工程中向誉腾建设公司供应混凝土,夏昭民系寿光市五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委托代理人。自2016年8月份至2018年7月份,润达建材公司在上述工程中向誉腾建设公司供应混凝土共计6091方,货款2351187.5元。后誉腾建设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剩余1071187.5元未付。同时按照合同约定,若誉腾建设公司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润达建材公司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一直拖延支付。
誉腾建设公司未作答辩。
夏昭民辩称,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属实;被告夏昭民借用五洲公司资质与原告发生的买卖合同关系,现货款尚未结算;原告要求支付货款应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寿光市五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变更名称为“山东誉腾建设有限公司”。2016年7月27日,原告与原五洲公司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4份,向该公司在寿光市住宅楼工程供应混凝土。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约定:如五洲公司逾期支付货款,每逾期一日按照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五洲公司指定夏昭民等为运输单签收人,同时夏昭民作为五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合同落款处签字。2016年8月至2018年7月,原告向被告的上述工程供送混凝土共计6091方,货款2351187.50元。后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尚欠货款1071187.5元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买卖合同、收到商砼证明、商砼用料单、誉腾建设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誉腾建设公司签订的混凝土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誉腾建设公司指定的工地供送混凝土,誉腾建设公司应依约支付货款。原告要求誉腾建设公司支付货款1071187.5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虽双方约定如逾期付款则每逾期一日按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但因合同约定付款期限为主体封顶后30日内支付价款100%,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举证证明工程封顶的具体日期,付款期限无法确定,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被告夏昭民作为誉腾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指定收货人,其与原告签订合同并签收运输单均系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誉腾建设公司承担。被告夏昭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质证、答辩等相关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誉腾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寿光市润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071187.5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88元,减半收取计1039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山东誉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玉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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