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525执14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吉友,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聊城九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高新区高科园九洲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冠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聊城九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聊城东城支行16万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