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526执保465号
申请执行人:高***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汇鑫街道西转盘西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九洲路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作出(2023)鲁1526财保3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聊城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聊城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