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琅民二初字第00376号
原告:明光市锦上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顺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明光市锦上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顺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明光市锦上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提交滁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为由,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明光市锦上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光市锦上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明光市锦上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晨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