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隽安标识有限公司

上海隽安标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诉前调确5号
申请人:上海隽安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688号20号。
法定代表人:ZHANGXIAOGAO,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菊,上海全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绿地优鲜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华东路868号4楼4C。
法定代表人:黄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凌华,男,上海绿地优鲜超市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上海隽安标识有限公司、上海绿地优鲜超市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2年10月17日经上海市黄浦大公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上海绿地优鲜超市有限公司应于2023年3月31日前向上海隽安标识有限公司支付买卖合同款项219,000元,具体还款金额、日期见下表:
期数最晚支付日期款项类型支付金额(元)
一2022/12/31货款50,000
二2023/1/31货款50,000
三2023/2/28货款50,000
四2023/3/31货款69,000
二、若上海绿地优鲜超市有限公司违反本协议未按时足额支付款项的,则上海隽安标识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支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上海隽安标识有限公司、上海绿地优鲜超市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经上海市黄浦大公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朱锡伟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姜萌萌
书 记 员 姜萌萌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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