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执51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隽安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红石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ZHANGXIAOGAO,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上海绿地优鲜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呼兰西路100号16幢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海隽安标识有限公司与上海绿地优鲜超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沪0104民初14327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上海绿地优鲜超市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50,800元至上海隽安标识有限公司。因义务人上海绿地优鲜超市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隽安标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2,16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上海绿地优鲜超市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上海绿地优鲜超市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上海绿地优鲜超市有限公司有开户在交通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的存款账户,本院已经轮候冻结。除此以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上海绿地优鲜超市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绿地优鲜超市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彭 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