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臻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于大国、山东臻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民初144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于大国,男,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兴***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山东臻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道贞观街988号银丰科创中心2号楼1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76155885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淑彦,山东鲁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山东臻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于大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作出(2022)鲁1425民初1442号民事裁定,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于大国名下银行存款41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因于大国已履行完毕判决支付义务,故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所采取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于大国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于大国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鞠 健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朱 冉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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