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民初144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于大国,男,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兴***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山东臻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道贞观街988号银丰科创中心2号楼1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76155885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淑彦,山东鲁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山东臻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于大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作出(2022)鲁1425民初1442号民事裁定,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于大国名下银行存款41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因于大国已履行完毕判决支付义务,故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所采取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于大国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于大国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鞠 健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朱 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