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艺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烟台艺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民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02民初13867号 申请人:烟台艺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通世南路7号东和科技园C2号楼308、310、312、31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俨,烟台艺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烟台民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新胜街14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莱恩斯建材(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兴光五街11号。 法定代表人:杨步明,经理。 申请人烟台艺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民阳建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莱恩斯建材(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上述被申请人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2205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为此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民阳建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莱恩斯建材(北京)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2205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