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盛光建设有限公司

泰富建设工程(池州)有限公司、东至盛光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7民终10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富建设工程(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河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MA2P1F9W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至盛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经济开发区历山路北段东侧新康二期综合楼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MA2TU73T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池州泰富安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镇镇荣小区一号楼一单元203、204、303、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MA2RBDMN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泰富建设工程(池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至盛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22)皖1721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富建设工程(池州)有限公司收到预交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泰富建设工程(池州)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先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