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蓝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悦冠实业有限公司与中联蓝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张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2民初864号
原告:河南悦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石化路**美景天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99433526A。
法定代表人:李亚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榜,河南文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禾,河南文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联蓝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98723322Q。
法定代表人:朱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文魁,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前进,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悦冠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联蓝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河南悦冠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悦冠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悦冠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24元,减半收取计2162元,由原告河南悦冠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祥焱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乔薇